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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引发森林火灾,于都这些人已被拘留和罚款!!
2018-03-16 于都发布
2017年以来,县森林公安局对森林火灾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引发森林火灾案件嫌疑人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针对清明、春节森林火灾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县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视,全局人员取消清明、春节假期,以“一级战备”状态投入到森林火灾侦破工作中,查破了一批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了一批森林火灾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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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14时许,葛坳乡三溪村村民刘某在其责任田干农活时,将抽完的烟头扔到旁边的荒田中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2月1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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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4日11时许,宽田乡朱田村村民陈某(男,现年82岁)在“塘子坑窝”山场农田边烧枯茅草引发森林火灾。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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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11时许,马安乡马安村村民刘某在其父亲的墓地上坟烧纸钱时引发森林火灾。2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刑事拘,2月24日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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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4日13时30分许,贡江镇居民罗某在利村乡下渭村高坑老屋组祠堂门口外放鞭炮时引发森林火灾。2月15日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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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11时许,沙心乡高屋村寨下组村民钟某在自己家门口“海螺型”山场敬神打鞭炮时引发了森林火灾。3月2日犯罪嫌疑人钟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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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9日13时许,宽田乡李屋村村民邹某在“石灰窑下”山场烧田地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2月21日犯罪嫌疑人邹某已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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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下午3时许,桥头乡桥头村村民朱某在桥头乡朱屋村“石子岽”山场其父亲墓地上坟点香烛时引发森林火灾。3月5日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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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4日13时许,沙心乡沙新村村民邓某在本组“碰排子”山场烧田埂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3月6日犯罪嫌疑人邓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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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4日中午12时许,罗江乡黄坑村村民李某在家门口打石坑用打火机点火焚烧田里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目前已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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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4日下午4时许,罗江乡黄坑村村民王某在社官背农田点火焚烧田坎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目前,违法嫌疑人王某被林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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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下午3时许,罗江乡黄坑村村民黄某在本村拱桥下“茶亭下”山场的田坎边抽烟时将烟头乱丢引发森林火警。目前,违法嫌疑人黄某被林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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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下午2时许,小溪乡船坑村村民杨某其家门口鹅湾“尾坝”山场的农田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目前,违法嫌疑人杨某被林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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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3日下午1时许,银坑镇平安村村民刘某在银坑镇平安村“旗形”山场的责任田烧稻草引发森林火灾。目前,违法嫌疑人刘某被林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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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下午15时许,于都县银坑琵琶村“王竹塘”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查,12日下午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位于“王竹塘”山场的自留田里干农活时,将抽了的烟头吐到旁边的荒田杂草中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45亩。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已构成失火罪,3月13日已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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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下午3时许,于都县岭背镇阳田村水口组"石壁坑"山场脚下的荒田发生一起野外用火。接到报警后,县森林公安局快速出警赶到起火现场。经查,违法嫌疑人陈某,男,现年61岁,家住岭背镇阳田村水口组,今日下午3时许在其责任田用打火机燃烧杂草,由于扑火及时,过火有林面积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嫌疑人陈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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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中午11时许,于都县银坑镇营下村石脚下组发生森林火灾。经查,违法嫌疑人谢某,女,现年56岁,家住银坑镇营下村石脚下组,今日中午11时许在其责任田内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由于扑灾及时,过火有林面积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嫌疑人谢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学法普法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第四十九条,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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